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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OD排放標準
1、有機物和氮磷等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依據是什么?應當是由排放出路來定,取決于當地受納水體的自凈能力,這也就意味著標準不能一刀切,而是因地制宜采用多元化標準。
2、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水處理的基本方法是否應該仍以生物處理為主調,如果認可了這個思想,就應該考慮任何有害物質的去除,都應該在生物處理的范圍內,不需要嚴格限制COD排放指標(本次標準特別排放限值為30mg/L)。實際上,經過生化單元處理后,有機物尤其BOD幾乎完全被去除,而難降解的部分COD已經不再耗氧,不會引起水體黑臭。特別強調的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為了去除那么一點點惰性的COD 指標,把污水處理廠變成了藥劑投加的化工廠,造成能源浪費。
3、我們的建議是可在嚴格限制BOD值的同時,適當放寬COD限值,從而減少企業廢水處理費用,提高企業競爭力,也節省國家有限的治理資金。提高N和P排放標準是進步,對COD不提高要求也是一種進步。
正確的排放標準一定是處在水污染治理的大系統決策中,反映國家技術經濟可行性,促進多種環境管理手段并用。必須反對任意加嚴排放標準限值,搞一個特別限值去搶占環評、規劃、特別是排污許可證的執法空間;更反對用特別加嚴的“一刀切”國家標準去否定地方標準和排污許可證精細化管理的必要性。留給排放標準的任務最重要的是研究各類污染物最佳處理實用技術和可行技術是什么,并針對國家治污方略提出不同的治污達標基本水平作為底線。認真的請教各工業行業、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專家,研究適用于中國污水無害化、資源化、能源化的技術”。
附錄:
美國沒有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有要求,只有BOD的要求,有周均值BOD小于45mg/L,月均值小于30mg/L。歐盟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COD125mg/L;瑞士對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COD沒有要求,要求 BOD25mg/L;丹麥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COD75mg/L;德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COD75~150mg/L之間,之所以有一個范圍是對不同規模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了分類。法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英國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荷蘭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COD125mg/L;可以看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污水是二級處理標準,主流技術是以活性污泥法為基礎的生物處理工藝,二級處理工藝的出水COD通常小于60mg/L,世界很多國家COD都基本在這個范圍,考慮到一些外界的影響,COD會略微高一些,這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精神體現。
二、氮磷排放標準
T N大于 0.2 m g/I ,T P 大于 0.02 m g/L 就認為湖泊已經處于富營養化水平,而我國一級A標準規定TN限值為 15 m g/I ,因此即使我國污水處理廠都能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水體富營養化問題將依然越來越嚴重。歐盟污水排放標準規定,對于人口在1萬~1O萬的城市 T N 限值為 15 m g/L ,T P 限值為 2 m g/L ,人口大于10萬的城市T N 限值為 10 m g/L ,T P 限值為 l m g/I 。澳大利亞一級排放標準則為出水 T N<5 m g/L 的概率至少保證 9O9/6,同時出水 T N<3 m g/I 的概率至少保證 50 。而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 B 18918- - 2002)一級 A 標準規定氨氮限值為 8 m g/L ,T N 限值為 15 m g/I 。與歐盟和澳大利亞相比,我國TN限值相對偏高,與此同時我國富營養化水平比歐盟和澳大利亞要嚴重。因此從水體富營養化角度看,針對部分敏感區域,污水總氮排放標準不僅不能放寬,反而應該加強。而針對無富營養化之虞的水體如最終流入公海的東北內陸水體,應當制定適當寬松的氮、磷排放標準,大大節省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行費用。排放標準應因地制宜,避免“整齊劃一”。像農村污水領域,鑒于經濟狀況考慮,應當分步走,不建議一開始就在農村執行嚴格的出水標準。